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通过 设置专责机关并加重个资外泄处罚

2023.06

白梅芳、郭彦含

为配合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3号宪法判决意旨要求建立个资保护之独立监督机制,并为防范诈骗,避免企业将个人资料外泄遭不法集团利用,行政院会于今年3月通过「防止非公务机关个资外泄精进措施」[1],并于4月13日通过「洗钱防制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等打诈三法之修正草案[2]。其中,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于112年5月16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5月31日经总统公布,第48条非公务机关违反安全维护义务之处罚条文自公布日施行,其余条文之施行日待行政院订之。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1. 新设独立监督机关-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

新法增订之第1-1条规定,个资法将由新设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担任专责主管机关,原各产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地方县市政府及国家发展委员会等主管机关权责事项,皆改由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管辖。

2. 强化个资外泄之裁罚

新法修正第48条规定,将非公务机关违反安全维护义务之罚则由「限期不改正始予处罚」改为「径予处罚并限期改正」,并大幅提高罚锾金额上限。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未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或未订定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计画,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15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义务情节重大者,则径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本次修法通过后,将由新设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负责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监管及后续修法议题,强化个资法之执法力度。相关业者应随时注意业务之执行符合个资法规范,并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维护资料安全以避免受罚。

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3号宪法判决相关内容与评析,请参考本所文章「台湾宪法法庭判决健保资料库二次利用部分违宪」。


[1] 行政院会议案,防止非公务机关个资外泄精进措施https://www.ey.gov.tw/Page/448DE008087A1971/85d891ac-0be6-4a29-b309-83f4a4951d09

行政院新闻稿,防止非公务机关个资外泄 陈揆:落实三大精进策略 全面提升个资保护及强化业者防护能力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20466a66-3b95-40b8-80b3-e9833a4c3e30

[2] 国发会动态,打诈三法-院会通过个资法修正草案https://www.ndc.gov.tw/nc_14813_3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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