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3
加盟業主未提供重要加盟資訊 臺灣公平會開罰
2023.10
翁乃方、王昱涵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日作成公處字第112067號處分書,認定台雞食品有限公司(「台雞公司」)招募品牌加盟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未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等情事,而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謹簡介本案如下。
公平會認定理由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雞公司與加盟店簽訂「淡水台G店養生藥膳合作加盟合約書」(「加盟合約」),並明文約定授權商標之權利義務。然而,於招募加盟前期,台雞公司僅以口頭告知加盟金、開店設備裝潢費用等,且未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等。遲至確認其有加盟意願後,台雞公司始以紙本方式提供加盟合約,且在締約前除加盟契約外並不再提供其他加盟相關資料予加盟者。
台雞公司有無進行加盟重要資訊之揭露、揭露是否充分及完整,經公平會檢視加盟合約後,發現台雞公司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如(1)「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之金額或預估金額」、(2)「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或原物料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3)「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4)「加盟契約存續期間,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經調查,台雞公司自106年開始招募加盟時,並未將其尚未取得「淡水台G店養生藥膳」商標權及就前述商標權存有爭議案件之重要事實揭露予加盟店知悉。直至110年6月1日主管機關核准「台灣G湯」新商標後,才陸續與加盟店更換招牌及加盟合約。台雞公司上述行為屬對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授權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招募加盟行為,且未充分及完整揭露其未取得商標權之事實及爭議,屬於利用資訊不對等之行為爭取交易,構成公平法第25條所稱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最後,公平會衡量台雞公司網站仍持續刊登加盟招募資訊,違犯行為尚未停止,且因加盟經營關係之締結具有排他性,易使競爭者喪失締約機會,產生不公平競爭效果,對交易秩序已構成損害,故認定台雞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據以裁罰。
簡析
加盟行業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於招募時是否有事先提供攸關交易相對人決定是否加盟之重要資訊(如加盟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金額或預估金額、品牌及規格等營業資訊等)至為重要,此亦為公平會持續追查之重點[1]。
於招募過程中,加盟業主依法應充分且完整提供其所掌握之重要資訊,且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負有提出相關證明之義務。因此,加盟重要資訊不能僅以口說方式告知,仍應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了解[2],加盟業主應予注意。
[1] 相似案例如龍涎居好湯案,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6月8日公處字第112038號處分書。
[2] 相似案例如找餐店brunch案,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12月15日公處字第111088號處分書;RAMBLE CAFÉ案,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11月10日公處字第111083號處分書。
翁乃方、王昱涵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日作成公處字第112067號處分書,認定台雞食品有限公司(「台雞公司」)招募品牌加盟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未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等情事,而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謹簡介本案如下。
公平會認定理由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台雞公司與加盟店簽訂「淡水台G店養生藥膳合作加盟合約書」(「加盟合約」),並明文約定授權商標之權利義務。然而,於招募加盟前期,台雞公司僅以口頭告知加盟金、開店設備裝潢費用等,且未提供書面或電子文件等。遲至確認其有加盟意願後,台雞公司始以紙本方式提供加盟合約,且在締約前除加盟契約外並不再提供其他加盟相關資料予加盟者。
台雞公司有無進行加盟重要資訊之揭露、揭露是否充分及完整,經公平會檢視加盟合約後,發現台雞公司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如(1)「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之金額或預估金額」、(2)「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或原物料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3)「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4)「加盟契約存續期間,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經調查,台雞公司自106年開始招募加盟時,並未將其尚未取得「淡水台G店養生藥膳」商標權及就前述商標權存有爭議案件之重要事實揭露予加盟店知悉。直至110年6月1日主管機關核准「台灣G湯」新商標後,才陸續與加盟店更換招牌及加盟合約。台雞公司上述行為屬對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授權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招募加盟行為,且未充分及完整揭露其未取得商標權之事實及爭議,屬於利用資訊不對等之行為爭取交易,構成公平法第25條所稱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最後,公平會衡量台雞公司網站仍持續刊登加盟招募資訊,違犯行為尚未停止,且因加盟經營關係之締結具有排他性,易使競爭者喪失締約機會,產生不公平競爭效果,對交易秩序已構成損害,故認定台雞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據以裁罰。
簡析
加盟行業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於招募時是否有事先提供攸關交易相對人決定是否加盟之重要資訊(如加盟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金額或預估金額、品牌及規格等營業資訊等)至為重要,此亦為公平會持續追查之重點[1]。
於招募過程中,加盟業主依法應充分且完整提供其所掌握之重要資訊,且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負有提出相關證明之義務。因此,加盟重要資訊不能僅以口說方式告知,仍應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了解[2],加盟業主應予注意。
[1] 相似案例如龍涎居好湯案,公平交易委員會112年6月8日公處字第112038號處分書。
[2] 相似案例如找餐店brunch案,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12月15日公處字第111088號處分書;RAMBLE CAFÉ案,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11月10日公處字第111083號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