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5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相關書面文件排除電子簽章之適用(臺灣)
按我國於2024年5月15日公告修正《電子簽章法》(下稱「本法」),本次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電子簽章之適用範圍,並限縮行政機關得以函釋排除適用之權限。另針對行政機關既有排除適用之公告,亦訂有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1年後失效之落日條款。詳細修法內容,請參考本所文章「
睽違20餘年大幅翻修 臺灣最新電子簽章法正式上路
」。
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先前於2021年12月發布之函釋(金管證發字第1100365352號函)中所規定,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作業等程序不得使用電子簽章之限制,依修正後本法第20條之規定,本應於2025年5月14日停止適用。
惟考量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作業實務運行已久,涉及範圍廣泛,並關乎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徵求人、股東與受託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等多方權益,故金管會認為,若現階段全面適用電子簽章,實務執行上尚有諸多困難。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規定,金管會得就公開發行公司之委託書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應申報與備置文件、資料提供等相關事項,依授權訂定相關命令加以規範。
因此,為保障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作業所涉相對人權益,並於解決委託書適用電子簽章所生相關疑義及建立具體配套措施前,金管會依本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第23條之3,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及非屬徵求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不適用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本次委託書規則之修正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以銜接原函釋失效後之法規適用,確保實務運作順利過渡。
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先前於2021年12月發布之函釋(金管證發字第1100365352號函)中所規定,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作業等程序不得使用電子簽章之限制,依修正後本法第20條之規定,本應於2025年5月14日停止適用。
惟考量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作業實務運行已久,涉及範圍廣泛,並關乎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及徵求人、股東與受託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等多方權益,故金管會認為,若現階段全面適用電子簽章,實務執行上尚有諸多困難。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規定,金管會得就公開發行公司之委託書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應申報與備置文件、資料提供等相關事項,依授權訂定相關命令加以規範。
因此,為保障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作業所涉相對人權益,並於解決委託書適用電子簽章所生相關疑義及建立具體配套措施前,金管會依本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第23條之3,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及非屬徵求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不適用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本次委託書規則之修正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以銜接原函釋失效後之法規適用,確保實務運作順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