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5
出席股东会委托书相关书面文件排除电子签章之适用(台湾)
按我国于2024年5月15日公告修正《电子签章法》(下称「本法」),本次修正重点之一为扩大电子签章之适用范围,并限缩行政机关得以函释排除适用之权限。另针对行政机关既有排除适用之公告,亦订有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1年后失效之落日条款。详细修法内容,请参考本所文章「
睽违20余年大幅翻修 台湾最新电子签章法正式上路
」。
基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先前于2021年12月发布之函释(金管证发字第1100365352号函)中所规定,委托书征求及非属征求作业等程序不得使用电子签章之限制,依修正后本法第20条之规定,本应于2025年5月14日停止适用。
惟考量委托书之征求与非属征求作业实务运行已久,涉及范围广泛,并关乎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之召集程序及征求人、股东与受托处理征求事务业者等多方权益,故金管会认为,若现阶段全面适用电子签章,实务执行上尚有诸多困难。另依《证券交易法》第25条之1规定,金管会得就公开发行公司之委托书格式、取得、征求与受托方式、应申报与备置文件、资料提供等相关事项,依授权订定相关命令加以规范。
因此,为保障委托书征求及非属征求作业所涉相对人权益,并于解决委托书适用电子签章所生相关疑义及建立具体配套措施前,金管会依本法第11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下称「委托书规则」)第23条之3,明定出席股东会委托书之征求及非属征求相关书面文件,须签名或盖章者,不适用有关电子签章之规定。本次委托书规则之修正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以衔接原函释失效后之法规适用,确保实务运作顺利过渡。
基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先前于2021年12月发布之函释(金管证发字第1100365352号函)中所规定,委托书征求及非属征求作业等程序不得使用电子签章之限制,依修正后本法第20条之规定,本应于2025年5月14日停止适用。
惟考量委托书之征求与非属征求作业实务运行已久,涉及范围广泛,并关乎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会之召集程序及征求人、股东与受托处理征求事务业者等多方权益,故金管会认为,若现阶段全面适用电子签章,实务执行上尚有诸多困难。另依《证券交易法》第25条之1规定,金管会得就公开发行公司之委托书格式、取得、征求与受托方式、应申报与备置文件、资料提供等相关事项,依授权订定相关命令加以规范。
因此,为保障委托书征求及非属征求作业所涉相对人权益,并于解决委托书适用电子签章所生相关疑义及建立具体配套措施前,金管会依本法第11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下称「委托书规则」)第23条之3,明定出席股东会委托书之征求及非属征求相关书面文件,须签名或盖章者,不适用有关电子签章之规定。本次委托书规则之修正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以衔接原函释失效后之法规适用,确保实务运作顺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