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5

再生醫療雙法系列文章(九)─ 臺灣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最後一哩路,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草案公告

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2025年8月13日預告「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草案 [1] ,對再生醫療製劑的查驗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及藥品許可證展延等,規範應檢附的資料及辦理程序。

一、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程序及規範

再生醫療製劑及有附款許可之製劑,其品名須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有關名稱限制與區別要求(第3條)。

申請人辦理查驗登記時,應依規定之表格檢附完整文件及資料,送交衛福部(第5條)。附款許可製劑的標籤、仿單、包裝內容及格式、字體,亦須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之相關規範(第4條)。

藥商申請附款許可時,尚須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10條第1項所列事項,提出附款事項之書面內容與說明(第6條)。在收到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後,查驗登記申請人須於三個月內繳納費用並補齊文件,逾期則不予核准(第7條)。至於變更登記及附款許可之移轉登記,則準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第11-12條)。

二、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

藥商申請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審查藥品療效及安全性之輔助資料。臨床試驗或RWE在試驗設計與分析方法上,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之考量(第8條)。

真實世界證據係指以真實世界數據(Real World Data, RWD)為基礎,經適當分析方法產出之結果,RWD取得來源包括病歷、健保資料庫、藥品上市前後之研究資料及病人或疾病登記資料庫等(第9條)。
 
[1] 預告截止日期為2025年10月13日

相關文章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