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5

再生医疗双法系列文章(九)─ 台湾再生医疗制剂条例最后一哩路,再生医疗制剂查验登记审查准则草案公告

依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8条第3项规定,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于2025年8月13日预告「再生医疗制剂查验登记审查准则」草案 [1] ,对再生医疗制剂的查验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及药品许可证展延等,规范应检附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一、再生医疗制剂查验登记程序及规范

再生医疗制剂及有附款许可之制剂,其品名须符合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有关名称限制与区别要求(第3条)。

申请人办理查验登记时,应依规定之表格检附完整文件及资料,送交卫福部(第5条)。附款许可制剂的标签、仿单、包装内容及格式、字体,亦须符合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第20条之相关规范(第4条)。

药商申请附款许可时,尚须依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10条第1项所列事项,提出附款事项之书面内容与说明(第6条)。在收到附款许可函领取通知后,查验登记申请人须于三个月内缴纳费用并补齐文件,逾期则不予核准(第7条)。至于变更登记及附款许可之移转登记,则准用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之相关规定办理(第11-12条)。

二、真实世界证据(Real-World Evidence, RWE)

药商申请查验登记,除临床试验报告外,得提供真实世界证据(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为审查药品疗效及安全性之辅助资料。临床试验或RWE在试验设计与分析方法上,得纳入以病人为中心之药品研发(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之考量(第8条)。

真实世界证据系指以真实世界数据(Real World Data, RWD)为基础,经适当分析方法产出之结果,RWD取得来源包括病历、健保资料库、药品上市前后之研究资料及病人或疾病登记资料库等(第9条)。


[1] 预告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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