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約定是否不符合契約訂立時之精神衛生法規定全日住院 日間或夜間住院 均屬住院之概念 則應釐清有無違反如有疑義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台灣)

2018.6.22
翁乃方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保單約定若不符合契約訂立時之精神衛生法規定時,則應以「如有疑義,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進行保險契約之解釋。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起訴主張投保系爭保單其條款約定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其因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重鬱症,經住院治療出院後,再經醫師建議至該院日間病房住院治療,經向被告請求理賠而遭拒後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原告於第一審、第二審均敗訴後,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按修正前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系爭保單條款第2條第7款雖約定「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似未限制「住院」必須24小時居住於醫院、在醫院過夜或僅指「全日住院」。則該約定是否不符合系爭契約訂立時之上開精神衛生法規定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均屬住院之概念?仍滋疑義,應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進一步加以釐清。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原告乃因辦理出院後相關症狀,醫師為避免症狀惡化,安排鄭入住日間病房執行復健治療,則能否認定日間住院不符合系爭保單條款第2條第7款之約定,亦非無推求之餘地。原審未遑詳為研求,遽認系爭保單條款第2條第7款所稱之「住院」,不包含精神疾病之日間留院,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自嫌速斷等理由,故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