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國大陸)

2019.2.28
溫堅堅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2月28日發佈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為了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並依法嚴懲“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意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8年1月出臺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針對“套路貸”的定義及實務認定問題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其包含行為目的非法性、債權債務虛假性及“討債”手段多樣性三個方面。“套路貸”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像,非法強佔他人財產。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套路貸”犯罪方法有製造民間借貸假像、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及軟硬兼施“索債”,但值得注意的是具體的“套路貸”犯罪中,五類犯罪手法和步驟並不必然全部出現,“套路貸”犯罪的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且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轉型變化。故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時,還是應當著重根據其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的主要特徵來甄別判斷。

第二、“套路貸”的實務認定問題。《意見》針對“套路貸”共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涉案財產的處置;黑惡勢力的認定及定罪的問題都作出了規範。“套路貸”犯罪在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客觀上行侵財之實,但“套路貸”的表現形式不勝枚舉,不同犯罪手段的組合、不同的犯罪情境等可能導致案件定性或罪數處斷完全不同。因此,在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時,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套路貸”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產的具體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確定具體罪名。對於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主要靠“騙”取得被害人財物的“套路貸”,一般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套路貸”刑事案件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12條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和併案偵查作出針對性規定,較為全面地列舉了“套路貸”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並明確在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等四類情形下,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為公正、高效執法辦案提供了保障。對於涉“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考慮到“套路貸”通常只是黑惡勢力犯罪事實中的一個部分,為確保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辦理的完整性、全面性,《意見》規定此類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此外,《意見》還明確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套路貸”犯罪的,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依照管轄的規定處理或移送,確保人民群眾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