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逕依醫療結果不如預期,遽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台灣)

陳安揆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13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表示縱醫師評估所採之治療屬適當,但因無法保證病情一定改善,不能逕依醫療結果不如預期,遽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A為屬罹患腸缺血高危險族群之人。A因劇烈下腹痛送至醫院急診,經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攝影,判定A有腸阻塞及胃脹情形,遂給與插鼻胃管及通腸治療,並會診外科醫師即上訴人B。然B憑A之腹痛主訴誤診為功能性之腸阻塞,未安排A進行血管攝影或轉院處置。A於住院期間曾反覆主訴腹痛不適,B卻未到院診視或檢查、治療。後A因狀況變差,轉入加護病房,經電腦斷層檢查,判定A腸壞死應立即手術,雖上訴人將A轉院,但仍發現A腸缺血時間已久,大部分腸子已壞死,且敗血症嚴重而死亡。被上訴人即於原審主張因B未能及時發現A腸缺血情形致A死亡,即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審認為B知悉A於住院期間持續表示有腹痛現象,理應高度懷疑A有腸缺血之可能,而有進一步檢查之必要,但B於A住院期間期間長達2 日始終未進一步檢查A腹部疼痛之原因,如能即時進一步檢查,或可發現腸缺血病症之存在,A即不必然發生死亡之結果。。

本判決指出,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綜合判斷。且因醫療行為即使事前評估應屬適當,但無法保證病情一定能改善,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或有後遺症、感染發生,逕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

惟一審時有證稱A即使當下被檢查出腹部疼痛之原因為腸缺血,仍可能因病患是上腸繫膜動脈全部阻塞而不適合進行開刀治療,其證言之真意為何?是否B未進一步檢查A腹部疼痛原因之不作為與A之死亡結果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原審未予究明逕以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非妥當。另外,證據顯示,B曾醫囑給予靜脈注射營養針、會診腸胃科安排大腸鏡檢查,後因A嘔吐咖啡色液體、有腰痛及全身不適情形,安排採檢嘔吐物之潛血反應、消化潰瘍藥物治療及安排胃鏡檢查、血液及腰椎X光檢查,並會診骨科注射止痛劑以緩解腰痛症狀。原審謂B於A住院期間僅指示給與止痛藥或減少腸蠕動藥物治療,卻未進一步檢查A腹部疼痛原因,採取適當之醫療處置,並非與證據法則無違。因此,上訴意旨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