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介紹及評析

2022.02

黃郁婷、許芸瑋

我國於2019年10月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簡稱「APG」)所執行之第三輪相互評鑑,得到最佳的評鑑結果「一般追蹤」[1],惟該第三輪相互評鑑結果仍有就我國洗錢防制法制面提出缺失與修改建議。因此,為回應APG相關建議及更健全我國洗錢防制法制面,法務部於2021年12月28日預告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就草案三大重點簡介如下:

1. 修改部分條款文字定義,釐清「虛擬資產服務」適用範圍

將現行法第5條中「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修正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使本法用語與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接軌一致,同時避免造成外界誤認「虛擬通貨」僅限於「虛擬貨幣」。事實上,不論是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或NFT(Non-Fungible Token)等均屬「虛擬資產服務」範疇,故透過修正此款文字定義,能讓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在適用我國洗錢防制法規定時更為明確。(草案第5條)

2. 擴大跨國間合作與資訊交流之可能性

參考FATF建議各國間應確保防制洗錢權責單位可以快速提供有關洗錢或洗錢前置犯罪之資訊交換,以提升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效率,故而明定縱使依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條約或協議,只要本於雙方平等互惠之原則所交換取得訊息,除有特別禁止規定外,原則上得將之用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用。(草案第21條)

3. 提高法人罰金至十倍以下,以提升法人監督責任

為加重法人責任,當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第十四條或十五條各款之洗錢行為或收受、持有洗錢而得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時,法人應科以原該項所定十倍以下之罰金,藉以提升法人之監督責任。(草案第16條)


[1] APG評鑑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即「一般追蹤」、「加強追蹤」及「加速加強追蹤」。一般追蹤為最佳評鑑結果,代表會員國防制洗錢效果極佳,未來僅需每兩年提交一次追蹤報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