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重点介绍及评析

2022.02

黄郁婷、许芸玮

我国于2019年10月通过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简称「APG」)所执行之第三轮相互评鉴,得到最佳的评鉴结果「一般追踪」[1],惟该第三轮相互评鉴结果仍有就我国洗钱防制法制面提出缺失与修改建议。因此,为响应APG相关建议及更健全我国洗钱防制法制面,法务部于2021年12月28日预告洗钱防制法(以下简称「本法」)修正草案,就草案三大重点简介如下:

1. 修改部分条款文字定义,厘清「虚拟资产服务」适用范围

将现行法第5条中「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之事业」,修正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使本法用语与国际防制洗钱金融行动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简称FATF)接轨一致,同时避免造成外界误认「虚拟通货」仅限于「虚拟货币」。事实上,不论是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或NFT(Non-Fungible Token)等均属「虚拟资产服务」范畴,故透过修正此款文字定义,能让虚拟资产相关服务在适用我国洗钱防制法规定时更为明确。(草案第5条)

2. 扩大跨国间合作与信息交流之可能性

参考FATF建议各国间应确保防制洗钱权责单位可以快速提供有关洗钱或洗钱前置犯罪之信息交换,以提升洗钱防制及打击资恐之效率,故而明定纵使依据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以外之其他条约或协议,只要本于双方平等互惠之原则所交换取得讯息,除有特别禁止规定外,原则上得将之用作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之用。(草案第21条)

3. 提高法人罚金至十倍以下,以提升法人监督责任

为加重法人责任,当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而犯本法第十四条或十五条各款之洗钱行为或收受、持有洗钱而得之财务或财产上利益时,法人应科以原该项所定十倍以下之罚金,藉以提升法人之监督责任。(草案第16条)


[1] APG評鑑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即「一般追蹤」、「加強追蹤」及「加速加強追蹤」。一般追蹤為最佳評鑑結果,代表會員國防制洗錢效果極佳,未來僅需每兩年提交一次追蹤報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