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7日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下称《选举法》),该规定将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本次《选举法》的修改增加了县乡两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县一级的代表名额由原来的一百二十名增加为一百四十名,乡一级的代表名额由原来的四十名增加至四十五名,该规定是我国人口不断增加的国情需要。《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