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7日公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下稱《選舉法》),該規定將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本次《選舉法》的修改增加了縣鄉兩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縣一級的代表名額由原來的一百二十名增加為一百四十名,鄉一級的代表名額由原來的四十名增加至四十五名,該規定是我國人口不斷增加的國情需要。《選舉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選舉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