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通知》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明确免、减、缓三措施。

《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此外,《通知》还指示,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