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三方面事项。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同步加强有关管理,要确保待遇享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规定时限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政策落实。

此外,《指导意见》指出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