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9.6.12
张凯旋 律师

2019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格与备案

《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二、快件寄递要求

《办法》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此外,亦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办法》同时规定了收件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的相关义务。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三、罚则

《办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等各种违法《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措施。

总体而言,《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对参与企业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对智能快件箱相关行业有着较为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