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 (中國大陸)

2019.3.15
張凱旋 律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近日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就外商在華投資事宜,做出相應規定。該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主要包括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等內容,明確了外商投資的定義以及准入方式,具體見下文:

一、外商投資的定義與准入

根據外商投資法,所謂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專案;(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所謂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

就投資准入來說,根據外商投資法,中國大陸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所謂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除此之外,如中國大陸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投資促進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援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例如,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而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此外,外商投資法還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三、投資保護

就投資保護來說,外商投資法再一次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並且特別指出,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投資管理

就投資管理來說,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而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也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再者,外國投資者並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與此同時,該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而且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總的來說,此次出臺的外商投資法仍然屬於一個框架性法律規定,還有許多涉及實際操作的細節亟待更具體的法規做出明確。與此同時,自該法施行之日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也將同時廢止失效,但該法施行前依照上述三個法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該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由於外商投資法的頒佈對以後的在華外商投資的組織形式將產生巨大影響,客戶如有採用舊法下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可重新考慮一下公司的組織結構,以免產生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