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5

健保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研究利用與停止利用申請作業及管理要點」 (臺灣)

為規範臺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下稱「健保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申請、審查、利用作業,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揭示當事人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享有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停止利用權,健保署於2025年8月11日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研究利用與停止利用申請作業及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並自2025年8月12日起生效。
 
系爭判決認為健保署將健保資料提供予其他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等相關程序,此部分應於系爭判決宣示日(即2022年8月12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彌補個資當事人事後控制權之保障。考量系爭判決所定之修法期限已經屆至,健保署遂公告本要點作為民眾行使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之過渡性作業依據。
 
關於健保資料之事前控制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及第80條聯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解釋,健保署得將辦理健保業務時合法蒐集之當事人健保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在符合一定要件之前提下為原始蒐集目的外之利用。另關於個人資料之事後控制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僅可於個人資料之正確性發生爭議、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請求相關機關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系爭判決認為,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健保資料事前控制權之限制固然合憲,惟當事人關於健保資料「事後控制權」之行使仍應受到保障。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並不包含前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合法蒐集、處理、利用正確健保資料之情形,故健保署將辦理健保業務時合法蒐集之健保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於現行法制下顯然欠缺關於停止利用權之保障。
 
為賦予當事人就其健保資料享有停止利用權,本要點規範之作業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應填具本要點附件五「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停止目的外利用申請書」並向健保署提交申請,且健保署於收受申請資料完備後翌日起三十日內應完成核准及註記程序,並將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本要點第17點)。
二、當事人得申請停止利用之健保資料可分為當事人承保資料及醫療服務資料,前者包含當事人投保身分、薪資級距等;後者包含當事人就醫及用藥紀錄、醫學影像、病理報告、檢查與檢驗結果及重大傷病狀態等(本要點第2點)。
三、當事人得申請停止利用之有關機構包含以學術研究或公益為目的而申請利用其健保資料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或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或機構(本要點第3點)。
 
綜上,當事人可於本要點生效後就其健保資料所涉之投保薪資級距、重大傷病狀態、病理報告及生化檢驗資料,自行決定是否停止提供有關機構利用其健保資料,以落實系爭判決保障健保資料事後控制權及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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