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7

修正「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台湾)

刘昱劭 律师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04年12月24日以公法字第1041561063号令修正发布「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下称本原则)第6点并自即日生效。

本原则第6点修正是为放宽本原则之适用,除包括不公平竞争外也包括限制竞争。修正后明文为:同一产销阶段竞争关系事业侵权之情形)事业不当对外发布与其非属同一产销阶段竞争关系之事业侵害其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之警告函,而造成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情事者,亦有本处理原则之适用。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