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5

修正《電信管理法》:兩類電信業者重新納管(臺灣)

為防堵詐騙集團濫用門號資源,立法院於2025年6月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同年7月2日公布,修正條文明定提供「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業者,應強制登記為電信事業,並設有相關罰則及過渡期。

按本法自2019年制定以來,歷經三年過渡期,已全面取代《電信法》。在本次修法前,僅涉及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用戶號碼,或需與其他電信事業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者,須強制登記為電信事業,其餘業者則採自願登記制。然而,此制度使部分《電信法》時期之第二類電信業者,得以在未登記之情況下持續經營,進而成為詐騙集團取得門號的重要來源。

為防堵漏洞並強化管理,本次修法新增第5條第2項,明定下列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1. 提供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係指向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者,如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
2. 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者:係指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者(IASP)。

此外,基於考量實務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者之經營規模不一,風險控管能力與對公益影響程度不同,本次修法乃增訂第5條第3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對於第5條第2項第2款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者於申請或變更電信事業登記、申請或變更核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計畫等事項,為不同程度之分級管理。

另依修正後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若上述2類業者未依規定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又為降低對既有業者之衝擊,本次修法同時設有一年之緩衝期間,以利原已提供前述服務之業者順利調整營運模式,配合重新納管。本所建議相關業者應遵循上述規範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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