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5

修正《电信管理法》:两类电信业者重新纳管(台湾)

为防堵诈骗集团滥用门号资源,立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三读通过《电信管理法》(下称「本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经总统于同年7月2日公布,修正条文明定提供「用户号码批发转售服务」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之业者,应强制登记为电信事业,并设有相关罚则及过渡期。

按本法自2019年制定以来,历经三年过渡期,已全面取代《电信法》。在本次修法前,仅涉及申请核配无线电频率、设置公众电信网路之识别码或信号点码、用户号码,或需与其他电信事业互连协商或申请裁决者,须强制登记为电信事业,其余业者则采自愿登记制。然而,此制度使部分《电信法》时期之第二类电信业者,得以在未登记之情况下持续经营,进而成为诈骗集团取得门号的重要来源。

为防堵漏洞并强化管理,本次修法新增第5条第2项,明定下列业者应向主管机关办理电信事业登记:
1. 提供用户号码批发转售服务者:系指向已获核配用户号码之电信事业,以批发方式,承租或承购搭配用户号码之电信服务,并以自己名义向用户贩售服务者,如虚拟行动网路服务经营者(MVNO)。
2. 提供网际网路接取服务者:系指提供用户接取网际网路服务者(IASP)。

此外,基于考量实务提供用户接取网际网路服务者之经营规模不一,风险控管能力与对公益影响程度不同,本次修法乃增订第5条第3项,明定主管机关得考量电信服务营业额、用户数及其他因素,对于第5条第2项第2款提供用户接取网际网路服务者于申请或变更电信事业登记、申请或变更核准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设置计画等事项,为不同程度之分级管理。

另依修正后第7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若上述2类业者未依规定办理电信事业登记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处罚。又为降低对既有业者之冲击,本次修法同时设有一年之缓冲期间,以利原已提供前述服务之业者顺利调整营运模式,配合重新纳管。本所建议相关业者应遵循上述规范向主管机关办理电信事业登记,以免违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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