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17

保单价值准备金仅为保险人应给付应得者金额若干之计算基准 要保人就保险契约并无随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单价值准备金之债权(台湾)

2017.01.25
黄郁婷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6年1月25日作成105年保险上易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保单价值准备金仅为保险人应给付应得者金额若干之计算基准,要保人就保险契约并无随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保单价值准备金之债权存在。

本号判决事实为A就B对C保险公司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债权(下称「系争准备金债权」)声请强制执行,经C保险公司以系争准备金债权不存在为由声明异议,故A起诉确认B对C保险公司之系争准备金债权存在。

本号判决指出,保险法所称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人身保险业以计算保险契约签单保险费之利率及危险发生率为基础,并依主管机关规定方式计算之准备金,仅于保险法所定原因事由发生时或保险契约经终止时,保险人始有依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而得之金额给付之义务。因此,保单价值准备金性质上仅系保险人应给付应得者金额若干之计算基准,故要保人就保险契约并无随时得向保险人请求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债权存在。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C保险公司收受本件执行之扣押命令时,系争保险契约并未发生任何保险法法定事由,且B亦无任何终止该保险契约之意思表示,故B当时对C保险公司并无债权存在,进而驳回A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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