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法近期修法動態

2023.07

翁乃方、陳威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3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重點包括「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強化大量持股資訊之揭露」等。據此,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於2023年迄今通過修法如下:

一、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降低至5%

金管會於2022年1月即已預告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修正草案[1]。證交法修正草案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調降為5%,並給予一年之緩衝期。此外,證交法修正草案第178條之1第1項規定將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有未完善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等行為時之罰鍰上限由480萬元提升600萬元。

上述法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除證交法第43條之1預定於2024年5月10日施行外,其他皆於2023年5月10日公布並施行。

二、對董事提起訴訟權、股東會召集權、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在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會議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為之

金管會於2022年8月即已預告證交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及第178條修正草案[2],內容包括:(1) 修正對董事提起訴訟權、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自我交易代表權,均自獨立董事單獨行使改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證交法修正草案第14條之4);(2) 增訂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會議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惟財務報告事項仍應檢具獨立董事同意與否之意見,並相應增訂相關處罰規定(證交法修正草案第14條之5第3項、第178條)。

上述法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2023年6月28日公布並施行。

三、對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運作者進行處罰,以提高刑罰做為制裁手段

為強化對於國家重要性設施之運作之保護,以防杜危害行為的發生,證交法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明定若以實體破壞(包括竊取、毀壞、其他非法方法)或虛擬侵害(包括無故入侵、干擾、製作專供前述犯罪之程式)方式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將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或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皆再加重刑度。

上述法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2023年6月28日公布並施行。


[1] 請參閱本所2022年2月新知文章:「臺灣金管會預告證券交易法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條文之修正草案」。
[2] 請參閱本所2022年9月新知文章:「臺灣金管會預告『證券交易法』第14-4條、第14-5條及第178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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