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已属老旧且严重崩坏则分割方案是否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方能使各该房地发挥最大效用而符合全体继承人之利益有进一步推求之余地(台湾)

2018.1.11
阙立婷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1月11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建物已属老旧且严重崩坏,则分割方案是否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方能使各该房地发挥最大效用而符合全体继承人之利益,有进一步推求之余地。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针对系争遗产无法达成分割协议请求为分割系争遗产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其中甲房屋后方严重崩坏,无法测量该房屋之全部位置,但甲房地现为A开设牙医诊所使用,乙房地现为原告经营中药行所使用,衡酌上开房地之使用现况,甲房地分归A等继承人共同取得,乙房地分归原告取得,得尊重并维持既有之使用状况,无须拆除现有设备,并使各该房地发挥最大效用。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法院裁判分割遗产,定其分配,应兼顾全体继承人之利益,斟酌各继承人之利害关系及遗产之性质、价格、利用价值与经济效用决之。而本案甲、乙屋均为老旧建物,其中甲房屋甚已严重崩坏,则该二建物有无继续保存之经济价值,显然有疑。则是否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方能使各该房地发挥最大效用而符合全体继承人之利益,亦非无进一步推求之余地。原审所为分割方案并未针对此点为调查,故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