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重要之點已合意且足以探知本約內容,將屬有效預約(台灣)

闕立婷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1月22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當事人對本約重要之點已合意,依合意內容足以探知本約內容,且約定將來訂立本約者,即屬有效預約。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擬將承租自訴外人A公司之建物轉租予上訴人經營飯店。依兩造間備忘錄(下稱系爭備忘錄)約定,兩造負協商並簽署正式租賃契約(下稱正式契約)義務,除另有約定或被上訴人作業延宕情形外,逾期系爭備忘錄失其效力。上訴人依系爭備忘錄約定簽發支票予被上訴人,並約定如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備忘錄約定,上訴人得請求違約金。被上訴人於協商正式契約之過程中,變更系爭備忘錄已約定之條件,及增加備忘錄所無條件,延宕作業,不於期限簽署正式契約。上訴人主張,依上開約定,系爭備忘錄並未失其效力,且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

本號判決指出,按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即本約)之契約。當事人對本約重要之點已合意,依合意內容具有足以探知本約內容之可確定性,且約定將來訂立本約者,即屬有效預約。至當事人尚未達成合意之其他非重要之點,得於預約中約定將來繼續協商並訂立本約,並不影響預約之效力。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觀諸系爭備忘錄之內容,第1條約定系爭租賃標的;第2條約定第一階段租賃期間,第一階段租期屆滿後,上訴人享有優先續租權,並規範續租時之第二階段租賃期間;第3條約定租金方案,足見兩造合意範圍已包含租賃契約必要之點,足以探知本約內容。另系爭備忘錄規定,該備忘錄內容之修改,非經所有當事人合意並以書面為之,不生效力。至於第二階段租賃期間屆滿後之續租事宜尚未確定,租金方案尚待議定,兩造因而載明另行協商之旨,亦不影響該有效預約之效力。原審未辨明預約對本約內容不須具嚴格確定性,並忽略兩造於系爭備忘錄已合意之事項,即謂兩造間系爭備忘錄內容僅係暫定,就租金、租期均未達成合意,已有可議。另外,系爭備忘錄約定兩造應於特定日期前簽署正式契約,兩造均有義務依雙方合意內容訂立本約,且將「因被上訴人作業延宕」所致而未簽署正式契約之情形,除外在自動失效事由之外。因此,兩造未簽署正式契約,係因被上訴人就兩造已達成合意事項再事爭執所致,能否謂其無可歸責事由,且無系爭備忘錄約定作業延宕之情事,非無疑問。原審未詳加查究,逕為對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有速斷之疑慮。是以,上訴意旨係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