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卫生福利部修正「医療机构电子病歷制作及管理办法」

2022.09

黄郁婷、郭彦含

为强化电子病历资讯系统之安全,开放医疗机构使用云端服务处理电子病历资料,并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无纸化,卫生福利部于2022年7月18日公告修正「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修正重点如下:

1. 强化电子病历资讯系统管理机制: 增订电子病历资讯系统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通用之传输加密机制,并增订因应系统遭侵入、资料泄漏、毁损或其他安全事故之预防、通报与应变事项,强化系统安全。

2. 强化电子病历资讯系统委外之管理: 增订医疗机构委托建置或管理电子病历资讯系统,应以书面契约明定双方权利义务,且受托机构应通过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资讯安全标准验证。

3. 增订使用云端服务规定: 增订医疗机构就电子病历系统资料之搜集、处理与利用及资料库之使用,运用云端服务之相关规定。明定云端服务之资料储存地点,原则上应设置于我国境内。

4. 增订电子病历制作及签章,以及设置电子病历交换平台之规定: 明定医疗机构制作电子病历应符合事项,以及医事人员签章规定。增订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关及机构,得设置电子病历交换平台,并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电子病历交换格式、签章与时戳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交换之一致性。

5. 全面推动病历无纸化: 明定依法应以书面同意且并同病历保存之文件、资料及医疗机构既有之纸本病历,得以电子方式转录为电子档案保存。且未来应以书面同意且并同病历保存之文件,得依电子签章法之规定,以电子方式为之。

上述规定已于公告日实施,提醒相关业者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