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0

不能径依医疗结果不如预期,遽论断医疗行为违反注意义务(台湾)

陈安揆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2月13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号判决表示纵医师评估所采之治疗属适当,但因无法保证病情一定改善,不能径依医疗结果不如预期,遽论断医疗行为违反注意义务。

被上诉人之被继承人A为属罹患肠缺血高危险族群之人。A因剧烈下腹痛送至医院急诊,经进行腹部计算机断层摄影,判定A有肠阻塞及胃胀情形,遂给与插鼻胃管及通肠治疗,并会诊外科医师即上诉人B。然B凭A之腹痛主诉误诊为功能性之肠阻塞,未安排A进行血管摄影或转院处置。A于住院期间曾反复主诉腹痛不适,B却未到院诊视或检查、治疗。后A因状况变差,转入加护病房,经计算机断层检查,判定A肠坏死应立即手术,虽上诉人将A转院,但仍发现A肠缺血时间已久,大部分肠子已坏死,且败血症严重而死亡。被上诉人即于原审主张因B未能及时发现A肠缺血情形致A死亡,即有过失,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审认为B知悉A于住院期间持续表示有腹痛现象,理应高度怀疑A有肠缺血之可能,而有进一步检查之必要,但B于A住院期间期间长达2 日始终未进一步检查A腹部疼痛之原因,如能实时进一步检查,或可发现肠缺血病症之存在,A即不必然发生死亡之结果。。

本判决指出,判断医师于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即注意义务之违反,须斟酌医疗当时之医疗专业水平、医师就具体个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异体质等因素而综合判断。且因医疗行为即使事前评估应属适当,但无法保证病情一定能改善,不能径依医疗之结果不如预期、或有后遗症、感染发生,径论断医疗行为违反注意义务。

惟一审时有证称A即使当下被检查出腹部疼痛之原因为肠缺血,仍可能因病患是上肠系膜动脉全部阻塞而不适合进行开刀治疗,其证言之真意为何?是否B未进一步检查A腹部疼痛原因之不作为与A之死亡结果之间不具相当因果关系?原审未予究明径以认定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非妥当。另外,证据显示,B曾医嘱给予静脉注射营养针、会诊肠胃科安排大肠镜检查,后因A呕吐咖啡色液体、有腰痛及全身不适情形,安排采检呕吐物之潜血反应、消化溃疡药物治疗及安排胃镜检查、血液及腰椎X光检查,并会诊骨科注射止痛剂以缓解腰痛症状。原审谓B于A住院期间仅指示给与止痛药或减少肠蠕动药物治疗,却未进一步检查A腹部疼痛原因,采取适当之医疗处置,并非与证据法则无违。因此,上诉意旨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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