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6
上海法院涉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研究(中國大陸)
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不斷完善,懲罰性賠償作為增強侵權成本、遏制惡意侵權行為的重要制度工具,2025年12月1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上海法院涉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作為全國商事和智慧財產權審判的主要所在地,上海法院近年來在懲罰性賠償案件上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湧現出許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判例。本文旨在從案例角度梳理上海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裁判邏輯、要旨特點以及對行業實踐的啟示。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制度架構與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一般是在侵權行為滿足特定要件時,由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量適用。我國法律中規定,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侵權行為,損害極其嚴重且具有惡意的,法院可以在權利人請求的基礎上,按照依法確定的賠償數額的1倍至5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以加大侵權成本、威懾惡意侵權者。此制度具有實體與程式雙重特徵,既要求侵權行為客觀上嚴重,又考量侵權人主觀惡意。在上海法院審判實踐中,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逐漸成熟,其典型案例涉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不正當競爭等多種智慧財產權領域。
二、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一)商標領域的惡意侵權
案例一:挪威海某公司案(案號:(2024)滬民終571號)。
挪威海某公司作為國際知名鋁業企業,其“Hydro”商標在中國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欣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通過系統性搶註含有“海德魯”、“HYDRO”字樣的商標,並在重大門窗供應專案中惡意投訴競爭對手,最終攫取了價值2400餘萬元的項目合同。
法院在該案中確立了多重判斷標準:首先,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惡意侵犯商標權,其搶註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其次,基於侵權時間長、單次侵權交易金額巨大的事實,認定情節嚴重;最後,在賠償計算上創新性地採用竣工結算價結合合理利潤率的方法確定基數,並適用五倍懲罰性賠償,最終判賠額達2400餘萬元。這一判決體現了法院對惡意商標攫取行為的認定標準。
(二)著作權重複侵權
案例二:網路遊戲重複侵犯小說改編權案(案號:(2024)滬0114民初21889號)。
原告公司享有金庸系列小說的網路遊戲改編權,被告公司在2021年因侵權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刪除侵權內容。然而協定簽訂後,被告不僅未履行刪除義務,反而在2024年上線的新版本遊戲中新增侵權元素,這種“不刪反增”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新的侵權行為。
該案的裁判要旨明確了兩個重要規則:一是和解協議的解釋應當結合締約背景和合同目的作整體解釋,不能拘泥於單一條款的字面含義;二是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可以綜合考量遊戲營業收入、淨利潤率、侵權內容對收益的貢獻率、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法院最終判處300餘萬元的賠償,並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期間時設置了“整改寬限期”,以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這一做法體現了司法智慧,既嚴厲懲罰惡意侵權,又給予侵權人改正機會。
(三)賠償基數計算認定
案例三:“芒果TV”劇本殺侵權案(案號:(2023)滬73民終912號)。
在“芒果TV”劇本殺侵權案中,法院以被告自認的20家加盟店、平均每家授權費5萬元所計算的侵權獲利10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酌定二倍倍數即200萬元。對於無法確定的直營業務收入,則綜合涉案商標知名度、直營店收入、《明星大偵探》對線下劇本殺的貢獻率等因素,酌定法定賠償80萬元。這種協調適用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的做法,既保障了事實認定的嚴謹性,又兼顧了賠償認定的效率與公平。
本案中,法院確立了“部分查明部分懲罰”的原則。在侵權行為可分的情況下,對能夠查明的損害賠償數額部分,以此為計算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對無法查明的部分,則依法適用法定賠償。
(四)特許經營侵權:規模化商業模式的司法應對
案例七:“山寨樂高班”特許經營侵權案((2024)滬73民終1648號)。
侵權人在7年內開設200多家加盟店,形成龐大的侵權網路。上海青浦法院以2400萬元加盟費為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結合原告訴請最終判賠3500萬元,成為目前生效案件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最高的案例。
該案的處理體現了法院對商業模式侵權的深刻理解。特許經營模式具有複製快、影響廣的特點,一旦被侵權人利用,會在短時間內形成巨大的侵權規模。法院通過高額懲罰性賠償,不僅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更向市場傳遞了明確信號:利用侵權內容進行規模化商業運營將面臨嚴重後果。
通過這次典型案例的發布,我們看到了我國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在不斷加大。為促進社會創新發展,提高法治效力打下基礎。這不僅是上海的經驗,更是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事業向前邁進的堅實步伐。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制度架構與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一般是在侵權行為滿足特定要件時,由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量適用。我國法律中規定,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侵權行為,損害極其嚴重且具有惡意的,法院可以在權利人請求的基礎上,按照依法確定的賠償數額的1倍至5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以加大侵權成本、威懾惡意侵權者。此制度具有實體與程式雙重特徵,既要求侵權行為客觀上嚴重,又考量侵權人主觀惡意。在上海法院審判實踐中,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逐漸成熟,其典型案例涉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不正當競爭等多種智慧財產權領域。
二、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一)商標領域的惡意侵權
案例一:挪威海某公司案(案號:(2024)滬民終571號)。
挪威海某公司作為國際知名鋁業企業,其“Hydro”商標在中國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欣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通過系統性搶註含有“海德魯”、“HYDRO”字樣的商標,並在重大門窗供應專案中惡意投訴競爭對手,最終攫取了價值2400餘萬元的項目合同。
法院在該案中確立了多重判斷標準:首先,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惡意侵犯商標權,其搶註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其次,基於侵權時間長、單次侵權交易金額巨大的事實,認定情節嚴重;最後,在賠償計算上創新性地採用竣工結算價結合合理利潤率的方法確定基數,並適用五倍懲罰性賠償,最終判賠額達2400餘萬元。這一判決體現了法院對惡意商標攫取行為的認定標準。
(二)著作權重複侵權
案例二:網路遊戲重複侵犯小說改編權案(案號:(2024)滬0114民初21889號)。
原告公司享有金庸系列小說的網路遊戲改編權,被告公司在2021年因侵權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刪除侵權內容。然而協定簽訂後,被告不僅未履行刪除義務,反而在2024年上線的新版本遊戲中新增侵權元素,這種“不刪反增”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新的侵權行為。
該案的裁判要旨明確了兩個重要規則:一是和解協議的解釋應當結合締約背景和合同目的作整體解釋,不能拘泥於單一條款的字面含義;二是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可以綜合考量遊戲營業收入、淨利潤率、侵權內容對收益的貢獻率、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法院最終判處300餘萬元的賠償,並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期間時設置了“整改寬限期”,以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這一做法體現了司法智慧,既嚴厲懲罰惡意侵權,又給予侵權人改正機會。
(三)賠償基數計算認定
案例三:“芒果TV”劇本殺侵權案(案號:(2023)滬73民終912號)。
在“芒果TV”劇本殺侵權案中,法院以被告自認的20家加盟店、平均每家授權費5萬元所計算的侵權獲利10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酌定二倍倍數即200萬元。對於無法確定的直營業務收入,則綜合涉案商標知名度、直營店收入、《明星大偵探》對線下劇本殺的貢獻率等因素,酌定法定賠償80萬元。這種協調適用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的做法,既保障了事實認定的嚴謹性,又兼顧了賠償認定的效率與公平。
本案中,法院確立了“部分查明部分懲罰”的原則。在侵權行為可分的情況下,對能夠查明的損害賠償數額部分,以此為計算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對無法查明的部分,則依法適用法定賠償。
(四)特許經營侵權:規模化商業模式的司法應對
案例七:“山寨樂高班”特許經營侵權案((2024)滬73民終1648號)。
侵權人在7年內開設200多家加盟店,形成龐大的侵權網路。上海青浦法院以2400萬元加盟費為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結合原告訴請最終判賠3500萬元,成為目前生效案件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最高的案例。
該案的處理體現了法院對商業模式侵權的深刻理解。特許經營模式具有複製快、影響廣的特點,一旦被侵權人利用,會在短時間內形成巨大的侵權規模。法院通過高額懲罰性賠償,不僅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更向市場傳遞了明確信號:利用侵權內容進行規模化商業運營將面臨嚴重後果。
通過這次典型案例的發布,我們看到了我國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在不斷加大。為促進社會創新發展,提高法治效力打下基礎。這不僅是上海的經驗,更是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事業向前邁進的堅實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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