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读(中国大陆)

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已施行五年的2021年版旧规(法释〔2021〕4号)。此次修订对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了扩容与细化,条文从7条增加至14条,在适用标准上更为具体,显著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本文将围绕故意侵权认定、赔偿基数确定、诉讼程序限制及惩罚力度量化等方面展开具体解读。

首先,新规显著扩充了“故意”侵权的认定标准,降低了对主观恶意的证明难度。对比旧规第三条,新规第六条不仅在措辞上将旧规的“可以初步认定”升级为更具确定性的“可以认定”,还新增了两项极具威慑力的具体情形,明确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列为故意侵权的情形。同时,针对那些试图通过“换马甲”逃避责任的行为,也就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企或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以逃避法律责任”纳入规制范围,有效封堵了恶意侵权者的规避空间。

其次,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赔偿基数确定难”问题,在新规中得到了细化和明确。旧规第五条仅笼统提及以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而新规第八条和第九条则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利润参照体系”。新规明确,当以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时,一般情形下参照“营业利润”,若被告是以侵权为业,则参照“销售利润”;若利润率均无法确定,则可直接参照统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布的同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这种阶梯式的认定标准极大地增强了可操作性。更为关键的是,新规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需要权利人提供扎实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第三,新规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严格收紧,防止权利人利用程序规则进行“策略性套利”。旧规允许权利人在二审调解不成时另行起诉,但新规第三条改变了这一做法,明确规定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且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严厉的是新规第四条增设的“禁反言”条款: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请求,那么诉讼终结后,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这一变化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提起诉讼时就通盘考虑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否则将面临失权风险。

最后,新规在惩罚力度的量化上也做出了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微调。旧规对于已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处理较为模糊,而新规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罚金且执行完毕的,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应予考虑”,不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为前提。同时,新规第十一条明确倍数可以不是整数,并在第十二条中重申了总额最高不超过基数五倍的上限,这一调整有效避免了部分法院对“倍数”进行叠加式理解,从而杜绝了出现变相六倍赔偿的误读,确保了裁判尺度的统一。

本网页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资料内容(「内容」)均属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上海理慈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页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上海理慈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页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上海理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