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4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介(中国大陆)

2024.11

陈姣姣、黄郁婷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9月14日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其内容作简要介绍。

首先,此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9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6条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均已要求服务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和合成的内容进行标识。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标识的类型和方式。

《办法》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办法》根据不同类别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详细列举了显式标识的方式,也对隐式标识的方式以及需要标识的描述性信息作了具体说明。

其次,《办法》新增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核验和标识义务。

例如,通过核验隐式标识、获取用户声明,或检测到的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服务提供者应当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确实、可能或疑似为生成合成内容。对于确为、可能或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等信息,提供必要的标识内容,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的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第三,新增了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的核验义务,要求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功能。

第四,新增了用户获取未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方式,以及用户之后再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的标识义务。

若用户需要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可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内容,并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用户向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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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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