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作权法三读通过「远距教学合理使用」及「国图数位重制馆藏」等增修条文

2022.07

蔡毓贞、翁任慧

为因应数位网路之快速发展,以及教育政策与疫情需求,于去年(2021年)年中行政院提送修法草案审议后[1],立法院于今年(2022年)5月27日三读通过「著作权法」之「远距教学合理使用」、「教科书电子文件合理使用」及「国家图书馆数位重制与合理使用」等相关4条修正条文,条文文字较草案版本有些微调整,分别说明通过条文之内容如下:

一、学校对已注册且已修课之学生进行远距教学,得免费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第46条)

现行法仅允许教师得「重制」他人著作,例如于教室授课时,得于合理范围内印发资料予学生,然基于近年远距教学之需求上升,本次修法增订,教师于学校授课目的必要范围内,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他人著作,使教师得透过网路提供参考文献、补充资料等予学生。另为避免过度侵害著作财产权人权益,限制仅于已采取合理技术措施时(例如:账号密码),教师方得提供之,以防止未修课之人接收相关资料。远距教学为现场课堂教学之延伸,同样具有公益性,学校教师原则上无须付费取得授权,即得为之。

二、非营利性远距教学得于支付使用报酬后,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第46-1条)

针对教学对象为「社会大众」之教学类型,现行法并无于网路教学之合理使用规定,故本次修法增订,学校、教育机构进行「非营利性」之网路远距教学时,得「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他人著作。而由于授课对象为一般社会大众,人数及范围甚为广泛,与前述经注册之学生不同,故除需于「教育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使用,亦须支付使用报酬予权利人,以兼顾著作财产权人之权益。至于属营利性质之远距教学,例如:补习班等机构之网路教学,因不具公益性,则仍需取得授权,方得利用他人著作。

三、教科书业者得于支付使用报酬后,传输电子文件予师生使用(第47条)

现行法规定,教科书之编制业者为完成教科用书之审定或编定,可利用他人著作,但仅能提供纸本予师生使用,无法因应数位时代学生使用电子书包之需求,因此本次修法增订,教科书业者得以网路传输教科书之合理使用规定。又为兼顾著作财产权人权益,此类利用需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使用报酬。

四、国家图书馆得数位化重制馆藏著作,各类图书馆得提供馆内线上阅览(第48条)

为因应科技进步,以及达成促进文化发展之目的,本次增订国家图书馆为避免馆藏著作之灭失、毁损,得先行将馆藏著作数位化,使国家图书馆得完整保存当代著作。另外,本次亦增订国家图书馆或一般图书馆等机构,得于一定条件限制下,于馆内提供读者线上阅览,以代替原馆藏纸本之出借或翻阅等合理使用规定,如此不但有助于图书馆之数位化服务,亦利于纸本馆藏之保存。


[1] 行政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修正草案,并于4月12日送立法院审议。草案详细内容得参阅本所文章「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介绍(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