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著作權法三讀通過「遠距教學合理使用」及「國圖數位重製館藏」等增修條文

2022.07

蔡毓貞、翁任慧

為因應數位網路之快速發展,以及教育政策與疫情需求,於去年(2021年)年中行政院提送修法草案審議後[1],立法院於今年(2022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之「遠距教學合理使用」、「教科書電子檔合理使用」及「國家圖書館數位重製與合理使用」等相關4條修正條文,條文文字較草案版本有些微調整,分別說明通過條文之內容如下:

一、學校對已註冊且已修課之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得免費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第46條)

現行法僅允許教師得「重製」他人著作,例如於教室授課時,得於合理範圍內印發資料予學生,然基於近年遠距教學之需求上升,本次修法增訂,教師於學校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使教師得透過網路提供參考文獻、補充資料等予學生。另為避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限制僅於已採取合理技術措施時(例如:帳號密碼),教師方得提供之,以防止未修課之人接收相關資料。遠距教學為現場課堂教學之延伸,同樣具有公益性,學校教師原則上無須付費取得授權,即得為之。

二、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得於支付使用報酬後,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第46-1條)

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之教學類型,現行法並無於網路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故本次修法增訂,學校、教育機構進行「非營利性」之網路遠距教學時,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而由於授課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人數及範圍甚為廣泛,與前述經註冊之學生不同,故除需於「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亦須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以兼顧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至於屬營利性質之遠距教學,例如:補習班等機構之網路教學,因不具公益性,則仍需取得授權,方得利用他人著作。

三、教科書業者得於支付使用報酬後,傳輸電子檔予師生使用(第47條)

現行法規定,教科書之編製業者為完成教科用書之審定或編定,可利用他人著作,但僅能提供紙本予師生使用,無法因應數位時代學生使用電子書包之需求,因此本次修法增訂,教科書業者得以網路傳輸教科書之合理使用規定。又為兼顧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類利用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

四、國家圖書館得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各類圖書館得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第48條)

為因應科技進步,以及達成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本次增訂國家圖書館為避免館藏著作之滅失、毀損,得先行將館藏著作數位化,使國家圖書館得完整保存當代著作。另外,本次亦增訂國家圖書館或一般圖書館等機構,得於一定條件限制下,於館內提供讀者線上閱覽,以代替原館藏紙本之出借或翻閱等合理使用規定,如此不但有助於圖書館之數位化服務,亦利於紙本館藏之保存。


[1] 行政院於2021年4月8日通過修正草案,並於4月12日送立法院審議。草案詳細內容得參閱本所文章「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介紹(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