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之簿册查阅权(台湾)

2023.04

赖建桦

在有限公司发生经营权争夺时,公司法第48条、第109条关于股东之簿册查阅权时常成为双方攻防的焦点。依公司法第48条规定:「(无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而依公司法第109条第1项规定:「(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均得行使监察权;其监察权之行使,准用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此可知,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有关监察权之行使,准用无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规定,得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董事质询公司营业情形,并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有疑问的是,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除得查阅相关财产文件或簿册外,是否尚得请求交付、复印财产文件或簿册,则有争议。就此问题,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2号判决与其原审判决见解不同,值得参考比较。

一、高等法院见解

高等法院认为,依公司法第48条规定文义,不执行业务股东仅得请求「查阅」关于公司营业情形之财产文件、账簿、表册,而对于不执行业务股东得否请求公司「交付」、「复印」该文件,则未有明文规定,因此解释上不应逸脱上开法律规范之文义范围,故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之股东不得请求交付、复印公司财产文件或簿册。

二、最高法院见解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09条第1项及第48条规定之立法意旨,乃因不执行业务之股东未参与经营,为了解公司之营运状况,以保护其股东权益,避免董事任意操控公司,故得查阅公司之财产文件、账簿、表册。因此,公司法第109条第1项及第48条规定之查阅,应为扩张解释,即除查看阅览外,凡可达不执行业务股东了解及监控公司营运之规范目的者,诸如请求交付财产文件、账簿、表册及复印该文件等方式,均包括在内。因此,有限公司不执行业务股东,应得请求交付、复印公司财产文件或簿册,以便了解公司之营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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