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之簿冊查閱權(臺灣)

2023.04

賴建樺

在有限公司發生經營權爭奪時,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關於股東之簿冊查閱權時常成為雙方攻防的焦點。依公司法第48條規定:「(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而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由此可知,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有關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規定,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疑問的是,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除得查閱相關財產文件或簿冊外,是否尚得請求交付、複印財產文件或簿冊,則有爭議。就此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2號判決與其原審判決見解不同,值得參考比較。

一、高等法院見解

高等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48條規定文義,不執行業務股東僅得請求「查閱」關於公司營業情形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而對於不執行業務股東得否請求公司「交付」、「複印」該文件,則未有明文規定,因此解釋上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文義範圍,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請求交付、複印公司財產文件或簿冊。

二、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及第48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未參與經營,為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以保護其股東權益,避免董事任意操控公司,故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因此,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及第48條規定之查閱,應為擴張解釋,即除查看閱覽外,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諸如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複印該文件等方式,均包括在內。因此,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應得請求交付、複印公司財產文件或簿冊,以便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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