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5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對於AI生成式廣告的揭露義務(臺灣)

  

根據全球防詐聯盟(The Global Anti-Scam Alliance, GASA)於2024年發布的《亞洲詐騙調查報告台灣篇》,近四成的受訪者自認曾收到疑似透過 AI 生成的詐騙簡訊。詐騙集團利用生成式 AI 大幅加快詐騙文本生成速度,再加上 AI 機器人自動化發送,使詐騙案件層出不窮[1]

 

法律規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

鑒於生成式AI技術被濫用於詐騙,主管機關於民國113731日制定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要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揭露使用AI生成或深度偽造技術的廣告資訊。所謂「深度偽造」,係指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並足使他人誤信為真之技術表現形式。

 

本條例規定旨在增進網路廣告透明度,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之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追溯詐欺廣告之刊播源頭,避免他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偽冒現實生存自然人之身分從事詐騙[2],立法者並授權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就資訊揭露基準、簡化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作業辦法。

 

子法規定: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數位發展部於民國 113 11 28 日發布「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廣告資訊揭露的方式。

 

根據該辦法,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原則上應在廣告表層直接揭露「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之資訊(下稱:系爭資訊)。若廣告版位空間有限,才得例外地於廣告表層顯示連結供平臺使用者點擊查詢。此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要求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於委託刊播廣告時,一併揭露系爭資訊,以強化廣告平台之防詐措施。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揭露義務與罰則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履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一項各款之揭露義務,可能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需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罰鍰金額可能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3]
 


[1] 說資安新聞網,https://cybersecurenews.com.tw/expert-talk-049/(最後點閱時間:2025年4月8日)。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立法理由。
[3]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0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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