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4

台湾国科会预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广泛借鉴国际标准下的台湾AI基本法拼装车

2024.09

蔡毓贞、颜伯轩、洪崇瀚

为因应人工智慧技术近年快速发展之社会及经济效应,及其可能对个人或社会带来之风险与影响,国家科技及技术委员会(下称「国科会」)于2024年7月15日预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下称「本草案」)。此前,国科会曾于2023年10月3日发布「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俾使行政机关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时有所遵循;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亦曾于2024年6月20日发布金融业运用人工智慧(AI)指引,供金融机构作为导入人工智慧之参考。惟前开指引均仅针对特定机关或单位,适用范围过于狭隘,因此国内出现呼吁台湾应仿效欧盟[1]、加拿大[2]订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声音[3]。本草案是台湾首度提出具基本法性质之人工智慧法律草案,故备受瞩目。

兹摘述本草案要点如下:

1. 参考五个国际标准,订定政府推动人工智慧之研发与应用的七大原则:

为提供政府各机关就其权责推动人工智慧之研发与应用之基础,本草案第3条明确指出政府应以兼顾社会公益与数位平权为前提,并参考G7广岛AI国际行动规范(Hiroshima Process Code of Conduct for Organizations Developing Advanced AI Systems)、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2019年公布之人工智慧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美国2022年 AI 权利法案蓝图(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新加坡2023年生成式AI 治理架构草案(Proposed 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及欧盟2019年可信赖人工智慧伦理准则(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归纳出政府应遵循的七大原则,包含:

(1) 永续发展与福祉;
(2) 人类自主;
(3) 隐私保护与资料治理;
(4) 资安与安全;
(5) 透明与可解释;
(6) 公平与不歧视;
(7) 问责。

2. 本草案第10条明文要求数位发展部应参考国际标准或规范,推动人工智慧风险分级框架,例如欧盟人工智慧法订定四级风险,包含被禁止 AI 行为等,以推动与国际介接之人工智慧风险分级框架。

3. 本草案第14条明文要求个人资料保护主管机关应协助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人工智慧研发及应用过程,避免不必要之个人资料搜集、处理或利用,并参考美国2022年 AI 权利法案蓝图及2023年发展与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 AI 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由我国个人资料保护法主管机关协助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配合其业管法规建立个人资料保护纳入预设及设计之相关措施或机制(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例如数位发展部发布之隐私强化技术应用指引等。

4. 除了前述两个明确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作为之规定外,本草案第4条至第17条以连续十几个「政府应」的规范方式,包括本草案第4条规定政府应积极推动人工智慧研发、应用及基础建设;本草案第9条规定政府应避免人工智慧之应用,造成国民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生态环境之损害,或出现利益冲突、偏差、歧视、广告不实、资讯误导或造假等问题而违反相关法规之情事;本草案第13条第2项规定政府应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业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辅导就业等,企图使政府的义务明确化,惟各条之当责主体不明,恐难以避免人人有责没人要管的问题。

从本草案总说明及各条说明可知,本草案广泛借鉴 OECD人工智慧建议书、欧盟人工智慧法,及美国 AI 权利法案蓝图等数个国际标准,希望能够达成与国际介接的目标。然而,东抄一点、西学一些的这部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拼装车,仅供原地展示之用绰绰有余,然而要作为台湾人工智慧发展的带路人,恐怕还有很远的一段路。




[1] 欧盟于2021年提出「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2024年通过审议。
[2] 加拿大于2022年提出「人工智慧资料法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ata Act)。
[3] 张丽卿、周伯翰、林勤富等(2023)。台湾人工智慧基本法制定之必要与倡议,月旦法学杂志第340期,页7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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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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