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4

再生医疗双法系列文章 (二) ─ 再生医疗制剂之附款许可制度解析

台湾立法院于2024年6月4日完成三读通过「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下合称「再生医疗双法」) [1] ,并于2024年6月19日经总统公布,待行政院订定施行日期后将正式上路,希冀透过制定专法之方式,推动我国再生医疗之发展。

再生医疗双法制订前,再生医疗技术主要透过医疗法授权订定之《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纳管细胞治疗技术;并由药事法及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公告之《人类细胞治疗制剂查验登记审查基准》《人类基因治疗制剂查验登记审查基准》等对于再生医疗制剂产品进行规范。再生医疗双法制订后更明确采取治疗技术与药品双轨管理模式,分别以「再生医疗法」与「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管理再生医疗技术与再生医疗制剂产品。其中,「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将再生医疗制剂定义为含有基因、细胞及其衍生物,供人体使用之制剂,属于药事法下之药品。

「再生医疗制剂条例」比照药事法规定,要求药商在制造及输入再生医疗制剂前,应向卫福部申请查验登记并取得药品许可证。然而,考量现实上药品上市流程繁复冗长,例如生物药品新药查验登记审查平均耗时超过八个月 [2] ,对于病患缓不济急,为顾及有医疗迫切需求之病人,得尽速使用再生医疗制剂之权益,本次立法遂参考日本及美国法制,于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另定有附款许可制度。中央主管机关即卫福部对于已申请查验登记之再生医疗制剂,为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于完成第二期临床试验,并经审查风险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疗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间不超过五年之许可,以便尽早提升病人用药之可近性。

针对何种疾病类型符合所谓「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之定义部分,考量到再生医疗制剂研发过程之巨额资金投入,为方便药商能够事先评估取得附款许可之可能性,故允许药商于申请查验登记前,得先向卫福部申请认定。

惟因附款许可制度为权宜性措施,为适当权衡病人用药之疗效及安全性,卫福部于核予有附款许可时,应先经再生医疗审议会之审议通过。再生医疗制剂条例亦明文规定卫福部应附加之附款包括:

一、执行疗效验证试验,并定期或于指定期限内缴交试验报告。
二、费额及其收取方式。
三、病人因使用制剂发生不良反应致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之救济措施。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卫福部核予附加附款之许可后,若药商未履行所附加之附款或经评估有重大安全疑虑者,卫福部得废止其附款许可。然若药商于履行附加之附款后,得向卫福部申请查验登记并经核准后,即可取得正式之药品许可证,以便从权宜措施转为一般性取证模式。

目前,我国卫福部仅核准少数国外药商之再生医疗制剂药品许可证,包括诺华(Novartis)的CAR-T细胞治疗产品Kymriah及基因治疗产品Zolgensma及Luxturna [3] 。然而,国内尚有数百件卫福部核准执行之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制剂药品临床试验正在进行,透过附款许可制度之建立,部分完成第二期临床试验且经过风险审查之再生医疗制剂,可望透过此管道能够提早上市。该等制度除了增加国内再生医疗制剂之可近用性,提供更多元的治疗方式,以嘉惠重大疾病之病患外,亦能够某程度加快再生医疗制剂之上市时程,以便完善再生医疗相关产业之生态系,给予该产业投资人政策诱因,更能促进台湾再生医疗产业之发展。

为确实执行再生医疗制剂之附款许可机制,未来尚有关于附款许可之申请条件、应检附之文件、资料、具体审查程序、核准基准、收费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将由卫福部陆续订定相关子法确立实务操作标准,本所亦将持续追踪相关法规动态。
[1] 有关新通过之再生医疗双法介绍,请参本所文章《 再生医疗双法系列文章 (一) ─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再生医疗双法
[2] 依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113年度第一次产官学会议投影片,112年度生物药品
与放射性药品新药查验登记平均审查期间为265天。https://www.cde.org.tw/news/news_more?id=404(最后浏览日期:2024年7月8日)
[3] 参考经济部2023年细胞及基因治疗产业回顾https://www.moea.gov.tw/MNS/doit/industrytech/IndustryTech.aspx?menu_id=13545&it_id=528;食药署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及我国核准现况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2080(最后浏览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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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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