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1年5月14日,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下称本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简单案件的范围
简单案件包括:1、第一审案件:(1)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2)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3)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2、第二审案件:(1)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3)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二、规定了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立案后,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三、明确了简易程序适用规则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1)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2)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3)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开庭,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四、明确了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开庭前准备阶段已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进行证据交换的,开庭审理时不再重复进行;开庭前准备阶段确认的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予以说明、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于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一致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
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或者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可以适当简化。
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
2021年5月14日,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下称本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简单案件的范围
简单案件包括:1、第一审案件:(1)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2)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3)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2、第二审案件:(1)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3)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二、规定了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立案后,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三、明确了简易程序适用规则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1)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2)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3)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开庭,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四、明确了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开庭前准备阶段已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进行证据交换的,开庭审理时不再重复进行;开庭前准备阶段确认的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予以说明、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于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一致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
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或者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可以适当简化。
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