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8, 2026

最高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解析(二)(中國大陸)

接續先前文章,本文以下淺析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一、案例四:醫美服務無資質,虛假宣傳判三倍賠償

案情回顧:張某在某化妝品店接受瘦臉針注射、隆鼻等醫美項目,共計支付服務費5萬餘元。該化妝品店聲稱其具有醫療美容資質,所使用的產品均符合國家標準。然而,張某在接受服務後,陸續出現鼻部、面部結節、紅斑等不良反應,經多次修復後仍未見好轉。張某遂向衛生行政部門查詢,發現該化妝品店從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根本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法定資質。張某認為該化妝品店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返還服務費並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及解析: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該化妝品店在明知自身不具備醫療美容資質的情況下,仍向張某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並謊稱具有資質、產品合規,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法院遂判決該化妝品店返還張某服務費5萬餘元,並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5萬餘元。

本案是醫療美容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裁判邏輯體現了對新興消費領域亂象的有力整治。首先,明確了醫療美容服務的法律屬性。醫療美容不同於生活美容,直接關係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國家對醫療美容實行嚴格的准入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相應資質,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本案將該化妝品店的無證經營行為與欺詐掛鈎,確立了嚴格的司法審查標準。其次,界定了欺詐行為的認定規則。該化妝品店不僅在資質問題上弄虛作假,還在產品安全問題上隱瞞真相,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完全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法院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充分救濟,也是對違法經營者的嚴厲懲戒。第三,回應了醫療美容行業的治理難題。近年來,醫美行業“黑機構”“黑醫生”“黑產品”問題頻發,嚴重威脅消費者健康。本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釋放明確信號:醫美服務必須回歸醫療本質,任何無證經營、虛假宣傳的行為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後果。這對於規範醫美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顔值消費”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案例五:寵物交易品種造假,虛假證書構成欺詐

案情回顧:高某希望購買一隻純種博美犬,通過網絡平臺找到某寵物公司。該公司向高某展示犬隻照片和視頻,並承諾所售犬隻為純種博美,可以提供品種證書。高某向該公司支付8000餘元購買了一隻博美犬。收到犬隻4天后,高某帶犬隻前往寵物醫院進行檢查,發現該犬隻存在健康問題,需要進行治療。更令高某意外的是,經專業機構核實,該公司提供的品種證書系偽造,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犬隻為博美犬。高某認為某寵物公司在寵物品種、健康狀況等關鍵信息上存在虛假陳述,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退還購買款並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及解析:法院審理認為,寵物品種對寵物市場價值具有重大影響,品種證書是證明寵物品種真實性的重要憑證。某寵物公司作為經營者,向高某提供偽造的品種證書,且交付的犬隻在接收後短時間內即被發現存在健康問題,與該公司承諾的品質嚴重不符。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某寵物公司退還高某購買款8000餘元,並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2.4萬餘元。

本案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延伸至活體寵物交易領域,具有重要的規則確立意義。首先,明確了活體寵物交易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踐中,關於寵物是否屬於“商品”、寵物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曾存在一定爭議。依據本案可推論,法院認為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寵物,屬於消保法調整的消費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定義務。這一裁判規則為日益增長的寵物消費市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指引。其次,確立了寵物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寵物的品種、健康狀況、免疫記錄等信息,直接影響寵物的市場價值和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經營者對這些關鍵信息負有真實、全面、準確的告知義務。本案中,某寵物公司提供偽造品種證書的行為,屬於典型的信息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三,回應了寵物消費市場的現實痛點。隨著“寵物經濟”持續升溫,寵物消費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但行業標準不健全、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也較為突出。部分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本案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提高了違法成本,有助於淨化寵物交易市場環境。

三、案例六:虛假宣傳“坑老”騙老,司法亮劍守護夕陽紅

案情回顧:60歲的孫某某通過網絡看到趙某某發布的產品宣傳信息。趙某某宣稱其銷售的某理療產品具有“降三高”“治療糖尿病併發症”等多種神奇功效。出於對健康的渴望和對宣傳信息的信任,孫某某前往趙某某的經營場所進行體驗。在體驗過程中,趙某某進一步誇大產品功效,反復勸說孫某某購買。最終,孫某某購買了10個療程的理療項目,總價1萬餘元。

然而,在後續理療過程中,孫某某發現所謂的“理療”實際上只是使用普通護膚品進行常規護理,與宣傳中聲稱的治療功效毫無關聯。4個療程過後,孫某某的身體狀況沒有任何改善。孫某某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多次與趙某某交涉要求退款,均遭拒絕。孫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某退還理療費並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及解析: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某在宣傳中誇大產品功效,宣稱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但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宣傳內容嚴重不符。趙某某的行為利用了老年消費者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誘導其作出錯誤消費決策,已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院判決趙某某退還孫某某理療費1萬餘元,並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3萬餘元。

本案是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裁判邏輯體現了司法對老年群體的特殊保護。首先,明確了針對老年人的消費欺詐認定規則。老年消費者因信息獲取能力、辨別能力相對較弱,更容易成為消費欺詐的受害者。本案中,趙某某利用老年人對健康的關注和對疾病的擔憂,虛假宣傳產品功效,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欺詐,體現了對老年消費者傾斜保護的司法理念。其次,劃定了健康產品宣傳的法律紅線。宣稱產品具有治療疾病功效,屬於醫療器械或藥品的專屬權利。普通理療產品、保健產品不得進行治療功效的宣傳。本案對虛假宣傳行為的司法否定,有助於遏制“保健品坑老”亂象,維護老年消費市場的正常秩序。第三,彰顯了懲罰性賠償的震懾功能。三倍賠償不僅是對孫某某個人損失的彌補,更是對趙某某違法行為的懲戒。1萬餘元的理療費,3萬餘元的賠償金,讓違法者付出了沉重代價。這一裁判結果向社會釋放了明確信號:利用老年人健康焦慮進行虛假宣傳、牟取不義之財,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綜上,上述案例雖涉及不同消費領域,却共同展現了司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深度與廣度。無論消費形態如何變化、消費領域如何拓展,法治始終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平營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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