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6, 2026

最高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解析(一)(中國大陸)

202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了“以法治守護公平消費”的司法理念。以下是部分案例的淺析:

一、案例一:減肥食品含毒害成分,十倍賠償嚴懲違法行為

案情回顧:于某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在張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減肥食品,支付價款2000餘元。收貨後,于某發現該食品包裝上標示的生產企業早在十餘年前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當即產生疑慮。出於食品安全考慮,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專業機構鑒定,該減肥食品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退還貨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及解析: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未依法履行查驗義務,未核實生產企業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銷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食品。張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知”,遂判決張某退還貨款2000餘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2萬餘元。

本案的裁判邏輯體現了食品安全司法保護的最嚴要求。首先,明確了經營者的嚴格查驗義務。張某作為網絡店鋪經營者,未履行這一法定義務,為來源不明、生產企業早已註銷的食品提供銷售渠道,其過錯顯而易見。其次,界定了“明知”的認定標準。本案明確了經營者的義務,即未依法履行查驗義務,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即可能被認定為“明知”。這一裁判規則降低了消費者的舉證難度,強化了經營者的注意義務。

二、案例二:自動續費提醒“不到位”,平臺賠償資金占用利息

案情回顧:謝某在某視訊公司運營的視頻平臺購買了“連續包年”會員服務,支付了相應費用。近一年後,平臺在自動續費前以普通方式發送了續費提示信息,但未設置自動彈窗,消費者不便查看相關信息。同日,平臺向謝某發送短信提醒,但短信發送失敗。隨即從其賬戶中扣取了續費款項。謝某發現扣款後,認為平臺未履行顯著提醒義務,侵犯了其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平臺退還續費款項並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及解析: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本案中,視訊公司的提醒方式未能達到“顯著”的法律標準。法院最終判決視訊公司賠償謝某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何為“顯著方式”提醒。首先,本案明確了“顯著提醒”的司法判斷標準。顯著與否,應以普通消費者的感知為標準。彈窗提醒、突出顯示、短信通知等多種方式並用,且在短信失敗後有補發機制,才可能構成“顯著”。其次,合理確定了責任承擔方式。

三、案例三:提前半月退訂仍被“扣全款”,格式條款被判無效

案情回顧:十一期間,魯某通過在線平臺在某客棧預訂了客房,支付房費1281元。訂單頁面標注:“預訂成功30分鐘後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魯某在預訂成功兩小時後,因未能買到出行車票,向客棧申請退訂。客棧以已超訂單規定的30分鐘取消時限為由,拒絕退款。魯某認為客棧的退訂條款不合理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屬於不公平的格式條款,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客棧退還全部房費。

裁判結果及解析: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本案中,客棧設置的“預訂30分鐘後不可取消”條款,雖在訂單中予以提示,但魯某申請退訂時距入住尚有14日,客棧完全具備再次銷售的時間。若嚴格適用該條款,將給消費者造成不合理的損失。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法院判決客棧退還魯某房費1000元。

本案涉及在線預訂消費中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首先,明確了格式條款公平性審查的原則。格式條款是經營者單方預先擬定的,法律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就是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條款。本案中,客棧設定的退訂時限過於嚴苛,與消費者的合理預期不符。其次,確立了“合理期間”的判斷標準。14天的提前取消足以讓客棧經營者重新安排銷售,故法院以此作為認定條款不合理的依據,體現了實質公平的裁判理念,也再次實現了對雙方利益的衡平保護。法院並未判決“全退”或“不退”,而是綜合考慮經營者可能存在的實際成本,在扣除合理部分後支持了消費者的主要訴求。這種精細化裁判既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也尊重了經營者的正當利益,對規範在線預訂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綜上,上述案例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如何在消費關係中實現實質公平。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鮮明態度,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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