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0, 2026

制定「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台湾)

宪法法庭于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中指出,主管机关以健保资料库方式,对个人之全民健康保险资料(下称「健保资料」)进行储存、处理、对外传输及提供利用,于相关监督与管理机制上,欠缺明确规范,不符宪法所要求之法律保留原则。此外,就健保资料于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亦未明确规范当事人得请求停止利用或退出之权利与程序。基此,宪法法庭要求主管机关应自判决宣示日(2022年8月12日)起 3 年内,修正相关法律或另行制定专法,以完善健保资料之管理与保护机制 [1]
 
为衔接正式立法完成及施行前之过渡期间,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先于2025年8 月12日订定《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研究利用与停止利用申请作业及管理要点》,初步规范健保资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申请、审查及利用程序 [2]
 
其后,立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并于同年12月19日经总统公布,以落实宪法判决所要求之立法修正;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另行公告。
 
本条例之制定重点:
 
一、设置健保资料咨议会(第四条)
主管机关(即卫生福利部)应设置健保资料咨议会,负责健保资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管理、监督、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
 
二、健保资料库之建置与管理(第六条)
主管机关及全民健康保险保险人负责健保资料库之建置,并指定专责单位或专人负责管理。建置健保资料库所需之健保资料,应由保险人完成假名化后,再传输予主管机关。
 
三、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申请及利用结果(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除政府机关及行政法人依法执行职务而按应适用法规申请,及司法或监察机关依法调取外,其他基于增进公益目的而申请健保资料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均须按本条例提出申请书并检附特定目的外利用计划,经主管机关或保险人审查核准后始得为之。
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成果,不得包含可识别特定个人身分之资料,且不得作为经核准计划以外之其他用途。
 
四、当事人请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当事人得就其个人健保资料之全部或一部,请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除依法执行职务或具有特定急迫危险情形外,原则上即应停止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五、罚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健保资料库之功能,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而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将依其行为情节,处以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本条例系在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后,首次以专法方式全面规范健保资料之管理与特定目的外利用,并明文纳入当事人请求停止利用之机制。随着相关规范逐步上路,凡涉及健保资料搜集、研究或使用之机构,均应留意相关申请程序及合规要求之变动。

[1] 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之重点内容,请参本所文章【 台湾宪法法庭判决健保资料库二次利用部分违宪
[2] 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研究利用与停止利用申请作业及管理要点之重点说明,请参本所文章【 健保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险资料研究利用与停止利用申请作业及管理要点」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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