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6, 2024

臺灣商標法施行細則修正,明確商標註冊加速審查之補充性規定

2024.06

蔡毓貞、洪崇瀚

鑒於商標註冊申請案件逐年成長及審查人力限制,為落實商標註冊加速審查,臺灣於2023年5月24日修正商標法,新增第19條第8項商標註冊加速審查制度。於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申請商標加速審查。為配合商標法新增之加速審查新制,商標法施行細則亦相應修正並自2024年5月1日施行,包括針對商標註冊加速審查機制之「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進行補充性規定,使其更為明確,爰說明如下:

一、明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情況

商標法第19條第8項所稱「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2條第1項,指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

1. 「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2. 「部分」商品或服務,除了需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外,亦需符合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二、針對「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之解釋

所稱「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2條立法說明,係指接近商標預定行銷於市場之使用情形。申請人應具體指出準備使用商標之時點,準備使用之特定商品、服務、行銷管道或場所,並得提出商品或服務之樣本、廣告單據或商業計畫書等事證,以資證明。

三、明定「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定義

而上述所稱「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2條第2項,指申請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2. 使用該申請商標收到第三人侵權警告。
3. 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4. 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5.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6. 其他足認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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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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