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06, 2024
睽违20余年大幅翻修 台湾最新电子签章法正式上路
《电子签章法》(下称「本法」)于今(2024)年4月30日通过自2001年制定以来首次全文修正,并于今年5月15日公布施行,由数位发展部作为本法之主管机关(本法第3条)。以下简述本次修正三大重点:
一、推动电子签章之普及运用
1. 鉴于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在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本法增列条文肯认电子与纸本具同等功能,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本法第4条)。
2. 删除「经相对人同意」作为使用电子签章或电子文件之前提要件(本法第5条第1项)。然考量相对人有数位落差之可能性,就有相对人之情形,应于采用电子形式前,以客观上对行为相对人合理之方式,给予其反对之机会;并告知相对人如未反对,则推定同意采用电子形式(本法第5条第4项)。相对人仍得随时表示停止采用电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电子形式所为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受影响(本法第5条第5项)。
二、定性数位签章与推定亲签
1. 数位签章系运用演算法与加密技术,形成电子签章并得加以验证。为使数位签章与电子签章关系明确化,本法昭示数位签章属于电子签章之一种(本法第2条第1项第3款)。
2. 数位签章因须有经主管机关许可之凭证机构所签发之有效凭证,具一定程度之安全性,本法赋予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名或盖章之效力(本法第6条)。
三、擘划电子签章之适用发展
1. 为达成智慧政府与数位转型之政策目标,本法删除「行政机关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部分,明订仅司法院或法务部得以「公告」排除本法之适用(本法第1条第2项)或须依法律为之(本法第11条第1项)。并就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机关排除适用之公告设定1年后失效之「落日条款」,经主管机关同意最长可展延2年(本法第20条)。
2. 为促进电子签章与国际对接,主管机关在安全条件相当、符合国际互惠或技术对接合作原则下,可承认外国凭证机构所签发凭证之效力(本法第15条第1项)。
3. 本法要求主管机关应定期搜集我国电子签章之应用情形,办理国际法规与市场需求等相关调查或研究,并每年公布之(本法第19条)。
4. 除本法修订外,经济部于今年4月15日公告增列「I301060网路广告平台业」营业项目,并由数位发展部主管。数位发展部将推动刊登网路广告应以数位签章签署、验证,以减少网路投资诈骗与人头广告帐号,打造可信任的数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