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1, 2024

上市櫃公司基層員工之範圍認定解釋(臺灣)

根據2024年8月修正通過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第6項,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明定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2024年11月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令(下稱「本函令」),前開所謂「基層員工」之定義如下:

1. 非屬金管會2023年10月4發布之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號令所稱之經理人;且

2. 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而「一定金額」之標準雖可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但該金額不可低於「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定義之基層員工之薪資水準。

換言之,上市櫃公司之基層員工,其職級/職稱應非屬(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4)財務部門主管、(5)會計部門主管,且亦未具備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

其次,經濟部應每年公告中小企業基層員工之薪資水準。例如:依據經濟部2024年12月31日發布之經企字11354001310號公告,「與中小企業簽定不定期契約,且屬全時工時之本國籍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為新台幣(下同)六萬三千元。因此,就適用「全時工時制」之上市櫃公司員工,上市櫃公司於自行指定屬於此等基層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薪資水準上限時,該上限門檻金額至少必須是「六萬三千元」。

此外,就「基層員工之範圍」,上市櫃公司應提報董事會決議及定期評估是否需調整之外,依照本函令規定,上市櫃公司亦應將「基層員工的範圍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定期評估是否須調整」乙節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上市櫃公司至遲並須於2025年股東會依證交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章程修訂。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