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5

上市柜公司基层员工之范围认定解释(台湾)

2025.01

白梅芳、刘干纬

根据2024年8月修正通过之证券交易法(下称「证交法」)第14条第6项,上市柜公司应于章程明定以年度盈余提拨一定比率为「基层员工」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而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2024年11月金管证发字第1130385442号令(下称「本函令」),前开所谓「基层员工」之定义如下:

1. 非属金管会2023年10月4发布之金管证交字第1120384295号令所称之经理人;且

2. 薪资水准低于一定金额者。而「一定金额」之标准虽可由公司衡酌自身营运状况及产业特性定之,但该金额不可低于「中小企业员工加薪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定义之基层员工之薪资水准。

换言之,上市柜公司之基层员工,其职级/职称应非属(1)总经理及相当等级者、(2)副总经理及相当等级者、(3)协理及相当等级者、(4)财务部门主管、(5)会计部门主管,且亦未具备其他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权利。

其次,经济部应每年公告中小企业基层员工之薪资水准。例如:依据经济部2024年12月31日发布之经企字11354001310号公告,「与中小企业签定不定期契约,且属全时工时之本国籍员工」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为新台币(下同)六万三千元。因此,就适用「全时工时制」之上市柜公司员工,上市柜公司于自行指定属于此等基层员工之(月平均经常性薪资)薪资水准上限时,该上限门槛金额至少必须是「六万三千元」。

此外,就「基层员工之范围」,上市柜公司应提报董事会决议及定期评估是否需调整之外,依照本函令规定,上市柜公司亦应将「基层员工的范围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定期评估是否须调整」乙节纳入内部控制制度;上市柜公司至迟并须于2025年股东会依证交法第14条第6项规定,完成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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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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