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3
臺灣工會法修正 加重雇主打壓工會之處罰
2023.01
白梅芳、郭彥含
工會法第45條修正案於2022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針對雇主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將現行罰鍰額度提高三倍以上,並新增公布雇主名稱、代表人姓名之處罰,俾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嚇阻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
現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新修正工會法第4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未依裁決決定書期限行為或不行為者,主管機關可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新修正條文自2023年1月16日施行。
白梅芳、郭彥含
工會法第45條修正案於2022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針對雇主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將現行罰鍰額度提高三倍以上,並新增公布雇主名稱、代表人姓名之處罰,俾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並嚇阻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為不利之待遇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
現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新修正工會法第4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未依裁決決定書期限行為或不行為者,主管機關可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新修正條文自2023年1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