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24

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中國大陸)

2024.08

蔡毓貞、姜麗慧

隨著人工智能(AI)在各個領域,特別是互聯網行業的廣泛應用,各類生成式軟件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同時也引發了許多潛在的法律爭議。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這一判決對AI的應用及其風險的規避具有重要的提醒和借鑑意義。

案情簡介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師,發現其配音作品在多個知名APP上被廣泛傳播。經查,這些作品的聲音來自於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運營的文本轉語音平臺。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曾委託原告錄製錄音製品,後將錄音製品的音頻提供給被告三某軟件公司,後者將音頻AI化處理,生成了涉案的文本轉語音產品並在被告四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雲服務平臺對外出售。被告一通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向被告三採購涉案產品後在其平臺上使用。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賠賠禮道歉;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賠償損失共計25萬元[1]

 爭議焦點

-原告對涉案AI聲音是否享有聲音權益

依據《民法典》第1023條,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而《民法典》第1018條指出,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因此,無論是聲音還是肖像,關鍵在於其具備可識別性,即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

本案中,法院認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關聯到該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涉案AI聲音經當庭勘驗,與原告的音色、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夠將該聲音聯繫到原告本人,進而識別出原告的主體身份。因此,原告聲音權益及於涉案AI聲音。

-各被告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二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曾委託原告錄製錄音製品而享有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但這不包括授權他人將原告的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被告二與被告三未經原告知情同意AI化使用原告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兩者關於合法授權的抗辯不成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被告一、被告四和被告五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結語

我國《民法典》將聲音納入人格權範疇進行保護,本案首次確認了若AI生成的聲音具備可識別性,當事人仍然享有聲音權益。隨著互聯網和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企業在研發新科技產品時應注意規避風險,除了防範聲音權益的侵害,還需留意肖像權、名稱權、名譽權、隱私權以及著作權等方面的潛在法律風險。




[1] 北京互聯網法院: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一審宣判 https://mp.weixin.qq.com/s/_GxGaG6Q2NYHJWQuOtMy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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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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