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4

AIGC平臺首例侵權案件評析(中國大陸)

2024.04

陳姣姣、黃郁婷

2024年2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對全球首例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平臺的侵權案件(案號:(2024)粵0192民初113號)作出了判決。此案聚焦於知名動漫形象"奧特曼"的AI生成作品侵權問題,具有顯著的法律意義和社會影響。在裁決過程中,法院充分援引了AIGC的相關法規,深入探討了被告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並詳細闡述了AIGC平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本文旨在對該判決進行深入分析與介紹,以期能夠為AIGC平臺在提升其合理注意義務方面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啓示。

在該案件中,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訓練其大模型並生成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且通過銷售會員充值及"算力"購買等增值服務攫取非法收益,前述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害,遂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所提供的、由 Tab 網站生成的案涉圖片,部分或完全複製了"奧特曼"這一美術形象的獨創性表達。因此,被告未經許可,複製了案涉奧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案涉奧特曼作品的複製權。另外,案涉生成圖片部分保留了"迪迦奧特曼複合型"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並在保留該獨創性表達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特徵。被告上述行為構成對案涉奧特曼作品的改編。因此,被告未經許可,改編了案涉奧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案涉奧特曼作品的改編權。

此外,法院在判定被告是否存在過錯時,依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經過分析,法院認為被告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被告違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設立投訴舉報機制;其次,被告未能遵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要求,未對潛在風險(如侵犯著作權)進行提示;最後,被告亦違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未在生成物上明確標注人工智能生成的顯著標識。

法院在審理中的思路應該是,被告作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違背了相關法律對其所規定的注意義務,由於其未能遵循此類法定要求,其行為構成過失,過失與故意行為同屬過錯行為。因此,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判定被告需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從審理的情況來看,法院要求被告作為服務提供者履行上述注意義務,例如設立投訴舉報機制,對潛在風險進行提示,在生成物上明確標注人工智能生成的顯著標識,並未給服務提供者提出過於苛刻的要求,已經是在考慮不給生成式人工智能産業過度加重義務的宗旨下,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可以負擔的、合理的注意義務。

鑑於服務提供者通常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這些用戶可能利用服務提供者生成的內容進行侵權行為,並進一步傳播。因此,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此減輕或免除自身可能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否則,可能面臨巨大的訴訟風險,這不僅會對其聲譽造成負面影響,還可能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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