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編贍養費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

伍涵筠 律師、李鈺婷 律師

行政院於2021年8月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贍養費制度之請求要件及行使方式進行通盤修正,以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之生活,並貫徹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修正重點如下:

一、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及行使方式(草案第1057條)

1.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議定「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的貢獻進行補償」。

2. 為貫徹CEDAW意旨,本次修正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修正通過後,不論是兩願離婚、判決、調解或和解離婚,都可請求贍養費。

3. 惟,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致不能履行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之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

4. 贍養費之請求,原則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

二、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草案第1057條之1)

明定「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三、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草案第1057條之2)

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權衡「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以符合離婚贍養之目的。

四、贍養費請求權之消滅事由(草案第1057條之3)

1. 權利人再婚:為免贍養權利人享受雙重扶養利益,對前配偶之贍養費請求權於權利人「再婚」時消滅。

2. 權利人死亡: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生,具一身專屬性質,若贍養權利人「死亡」,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請求權亦隨之消滅。

五、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草案第1057條之4)。

1. 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贍養費若為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之時效規定。

六、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之規定(草案第1057條之5)

夫妻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之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不可,惟與民法親屬編贍養制度在於使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之目的有所不同,因此不適用本修正草案有關請求贍養費之要件及時效期間等相關規定。

由於現行贍養費制度自1931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正草案內容更明確規範贍養費之請求要件及適用情形,惟是否能符合實務需求及各界期待,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