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6
2026年臺灣勞工休假日與請假規定修法動態
勞動部近期推動各項法規修正,其中部分修法動態涉及勞工休假日與請假權利變動,並可能對公司日常營運及人力調度造成影響。未依法給假或給付相關假日工資可能升高勞資對立緊張關係並可能導致雇主遭到裁罰。為此,本文針對臺灣勞工休假日與請假規定2026年前後修法動態提供說明如下。
1. 國定假日
臺灣於2025年5月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使勞工得享有之有薪國定假日由原本的12日,增加為16日,分別為: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
(2) 除夕及春節:自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1月3日,共5日。(新增小年夜為國定假日)
(3) 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4) 兒童節:4月4日。
(5) 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6) 勞動節:5月1日。(原本僅勞工可於勞動節放假,實施條例施行後,改為全國統一放假)
(7) 端午節:農曆5月5日。
(8) 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9) 教師節:9月28日。(新增國定假日)
(10) 國慶日:10月10日。
(11) 光復節:10月25日。(新增國定假日)
(12) 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新增國定假日)
前述國定假日如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
2. 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2025年12月9日修正,並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重點如下:
(1) 不利對待禁止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明文強調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此對該勞工為不利之處分;縱使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超過10日,雇主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人事考核考量因素。
(2) 獎金調整應合乎比例
勞工如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3. 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之休假
為提升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之彈性,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勞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此新制已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詳細內容請參考「臺灣勞動部修訂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彈性育嬰留停及申請程序 [1] 」。
此外,於2026年5月28日,行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擬透過增加勞工休假日數等方式確保勞工可以兼顧家庭與職涯發展。其重點說明如下:
(1) 延長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
根據草案第15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產假預計由8週延長為12週;陪產檢及陪產假預計由7日延長為14日。
(2) 擴大育嬰留職停薪適用範圍
勞工任職滿6個月後,為撫育一定年齡以下之子女,得申請不超過二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此「一定年齡」預計由3歲調整為6歲。作為配套,原本「育嬰」留職停薪的用語也將被修改為「育兒」留職停薪。(草案第16條)
(3) 新增60日育兒假
勞工任職滿6個月後,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就每一名子女在不超過60日範圍內,得請無薪育兒假。育兒假之日數,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計算。(草案第16-1條)
本文主要針對近期有關勞工休假日與請假規定修法重點進行說明。部分法規已正式施行,部分則尚待立法院審議。企業宜持續關注相關法規趨勢與動態並配合調整公司內規。
[1] 臺灣勞動部修訂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彈性育嬰留停及申請程序
1. 國定假日
臺灣於2025年5月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使勞工得享有之有薪國定假日由原本的12日,增加為16日,分別為: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
(2) 除夕及春節:自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至翌年1月3日,共5日。(新增小年夜為國定假日)
(3) 和平紀念日:2月28日。
(4) 兒童節:4月4日。
(5) 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6) 勞動節:5月1日。(原本僅勞工可於勞動節放假,實施條例施行後,改為全國統一放假)
(7) 端午節:農曆5月5日。
(8) 中秋節:農曆8月15日)
(9) 教師節:9月28日。(新增國定假日)
(10) 國慶日:10月10日。
(11) 光復節:10月25日。(新增國定假日)
(12) 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新增國定假日)
前述國定假日如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
2. 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2025年12月9日修正,並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重點如下:
(1) 不利對待禁止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明文強調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此對該勞工為不利之處分;縱使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超過10日,雇主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人事考核考量因素。
(2) 獎金調整應合乎比例
勞工如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3. 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之休假
為提升勞工育嬰留職停薪之彈性,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勞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此新制已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詳細內容請參考「臺灣勞動部修訂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彈性育嬰留停及申請程序 [1] 」。
此外,於2026年5月28日,行政院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擬透過增加勞工休假日數等方式確保勞工可以兼顧家庭與職涯發展。其重點說明如下:
(1) 延長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
根據草案第15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產假預計由8週延長為12週;陪產檢及陪產假預計由7日延長為14日。
(2) 擴大育嬰留職停薪適用範圍
勞工任職滿6個月後,為撫育一定年齡以下之子女,得申請不超過二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此「一定年齡」預計由3歲調整為6歲。作為配套,原本「育嬰」留職停薪的用語也將被修改為「育兒」留職停薪。(草案第16條)
(3) 新增60日育兒假
勞工任職滿6個月後,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就每一名子女在不超過60日範圍內,得請無薪育兒假。育兒假之日數,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計算。(草案第16-1條)
本文主要針對近期有關勞工休假日與請假規定修法重點進行說明。部分法規已正式施行,部分則尚待立法院審議。企業宜持續關注相關法規趨勢與動態並配合調整公司內規。
[1] 臺灣勞動部修訂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增訂彈性育嬰留停及申請程序


